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今年十件重点民生实事之一。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6]19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厅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服务指南。
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困境儿童。
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2017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报销30%;5000-10000元(含)报销40%;10000-15000(含)报销50%;15000-50000元(含)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困难群众住院必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常见病、多发病住院治疗需首先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如需转诊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原则上上转病人需逐级转诊。危急重症、精神病、居住在外地的住院患者,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就诊转诊规定。对下级医疗机构有能力服务的慢性期、恢复期患者,上级医院要积极主动下转。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困难群众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经批准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医疗机构就医,且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标准的,由困难群众本人(或委托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保存处红章的复印件)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结算单,银行卡(折)复印件等,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困难群众住院就医(含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条件而当年未能及时进行报销的,原则上应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手续。